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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法院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近日,易门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易门法院以特别程序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4年8月21日,玉溪一家银行与易门一家公司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按月结付利息。同日,普某某等六人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六人共有的17395.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产)为前述贷款本息提供还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银行于同年9月4日向借款公司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
  2015年8月,因借款人出现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情形,银行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向易门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易门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与借款人、抵押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款项,申请人玉溪市某银行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将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玉溪市某银行、普某某等人送达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普某某等六人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依法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变价,银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据了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类似的担保物权案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审判周期较长,短则3个月,长则有可能超过1年,此外,抵押权人要预交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经济成本较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此类案件的抵押权人可选择申请按特别程序审理。按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审理结案期限为30天,且是一审终审,当事人无需支付申请费用。人民法院准予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后,抵押权人即可依据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极大地节省了申请人的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李梅 陈登禄)

(编辑:萧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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