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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立“湾长制”守护辽东湾

记者赵静报道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近日,我省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我省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渤海13条国控入海河流水质全面消除劣五类,水质均值达到四类及以上,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3%。“十四五”期间,我省将通过实施湾长制,进一步完善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同、上下贯通、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建设美丽湾区。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构建省、市、县三级湾长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单元管控、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职责清单化、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辽东湾湾长制实施范围为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沿海各市海域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包括大连(渤海海域)、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五市。我省根据岸线自然禀赋、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将辽东湾划分为6类63个管控单元。其中,大陆岸线管控单元58个、海岛岸线管控单元5个。

《实施方案》明确,辽东湾总湾长由省长担任。市、县(市、区)湾长原则上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跨县区海湾湾长由市级湾长担任。省级湾长每半年至少巡湾一次。市、县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主要对排污口、海洋垃圾、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偷猎偷捕、私搭乱建等进行日常巡查,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此外,为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省鼓励占用海岸线及海域进行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石化、核电、港口、修造船厂等重要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民间湾长。

为确保湾长制有效运行,《实施方案》明确,省、市、县三级设立湾长制办公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14个单位为湾长制成员单位。通过下达湾长制年度任务、定期开展巡湾等环节,形成责任落实闭环体系。我省还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湾长制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衔接,推动湾长制常态化运行,深入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人表示。

(编辑:HCF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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