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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六种情形从重处罚

   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马学玲 张尼)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沈亮称,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完)

(编辑:萧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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