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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坚实法治保

漫画/李晓军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9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何新委员建议,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统筹推进绿色低碳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建立健全碳排放的双控制度体系,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并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同时,积极参与引导应对气候变化、涉碳等方面的国际标准规则修订,推动碳排放统计核算、碳足迹等规则标准衔接互认,助力我国绿色低碳产品参与国际竞争。

郝平委员建议,完善法规标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的监督落实。利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契机,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加强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公众牢固树立绿色低碳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

侯建国委员指出,我国应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体系研究,通过深入研究碳核算理论、方法和技术,构建更合理科学的碳核算体系,推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碳排放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中公平承担应尽责任。

杨振武委员建议,科学制定“十五五”时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能源需求保持较快增长,“十五五”时期降低碳排放难度较大。建议做好“双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发展趋势、潜力和困难,科学制定“十五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引领“双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吕忠梅委员在调研中了解到,新能源车的电池回收技术已经不是问题,最大的难度在于电池标准不统一,电池型号众多,形状、容量、结构各不相同,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处理体系,分散处理则成本高、危险大。对此,建议从源头上解决标准问题,统一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完善设计、制造等产品全生命周期标准,把降碳和减污有机结合起来。

汤维建委员指出,气候变化的司法治理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更是绿色法律治理在“双碳”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气候变化司法制度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制度相结合,在多维度发展和完善气候变化司法制度。因此,建议健全气候变化司法制度。一方面,既有的环境司法制度应当吸纳气候变化问题。我国需要构建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和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一步明确三者的起诉条件、事实认定规则和强制执行规则等内容。继续完善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的合同类私益诉讼规则以及由于企业违反气候保护义务所提起的各种私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我国气候变化私益诉讼的类型;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司法需要继续完善内部与外部的衔接机制。在内部,明确不同类型气候变化诉讼的程序顺位问题和判决效力问题。在外部,优化气候变化诉讼和气候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25-09/16/content_9256812.html

(编辑:萧鼎  审编:益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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