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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慈善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发布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积极适应新时代青岛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的工作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活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青岛市民政局日前正式印发《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据悉,这是国内首个指导慈善活动实施的标准化文件,对促进慈善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指引》明确规定了慈善活动的术语和定义、活动原则、活动指引、活动实施与宣传、项目管理、志愿者管理、慈善募捐、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质量控制和服务保障等开展慈善活动时需要遵循的工作规范与流程。

《指引》提出,青岛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等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在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决策程序开展慈善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引》要求,每次慈善活动的实施采用项目负责制,由慈善活动实施机构的管理团队根据成员能力、时间等因素推举其负责该项活动的实施,其他成员协助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并有所分工。慈善活动项目实施负责人应制定实施该项活动具体细则并告知所有参与活动相关人员,对相关资金、物资的登记、保管、使用、分发落实专人负责,对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慈善活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于活动实施的地点、行车路线等应做预先考察;对于人员的召集、分散活动应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把人员安全放在第一位,让每个参与者知晓并照章执行。

同时,《指引》还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编辑:HCF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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